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517号
被告人汝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乡**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29日21时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汝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4时许,在利辛县**乡**社区**庄,被害人汝某乙到汝某甲家找汝某甲的家属丁某某,汝某甲用木棍朝汝某乙头部打一棍,致使汝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汝某乙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汝某甲患精神分裂症,本案案发时实质性辨认与控制能力均明显消弱,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5被告人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汝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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