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江丽章,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5月26日被广东省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1985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9月8日被广东省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1993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丽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江丽章伙同同案人江某甲(另案处理)先后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庄**巷旁边一果园、**巷**号一果园、**巷**号一果园,分别盗窃被害人谭某某饲养的母鸡6只、扇鸡7只,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娣饲养的母鸡56只、扇鸡2只,盗窃被害人徐某某饲养的母鸡6只(均未达价格认定要求,不予受理)。
2019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江丽章伙同同案人江某乙(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墟**街**号**美食农庄门口,盗窃被害人熊某某的腊肉约95斤。经价格认定,涉案被盗腊肉价格为45元/斤,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4275元。
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江丽章伙同同案人江某乙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交警队斜对面,盗窃被害人欧某某饲养的鸡20余只(未达价格认定要求,不予受理)。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江丽章伙同同案人江某甲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庄**巷**号,盗窃被害人江某丙饲养的鸡12只(未达价格认定要求,不予受理)。
2020年1月7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街一养鸡场抓获被告人江丽章,现场起获粤AD****号摩托车1辆。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丽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江丽章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丽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龙渊
附:
1.被告人江丽章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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