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江丽萍,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8年6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1月4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丽萍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江丽萍以违章抢建的铁皮房、地基被强制拆除需要赔偿安置为由,先后到北京市**、北京市**等重点地区闹访,具体如下: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江丽萍在北京市**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分局训诫, 2019年3月6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江丽萍在北京市**处通过喝农药、撒传单的方式闹访,引起周围群众围观,后被执勤工作人员送至医院急救。
2019年6月13日,莆田市城厢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将被告人江丽萍扭送至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训诫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周某某、彭某某等12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丽萍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丽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丽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莉莉
检察官助理:傅晓彤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江丽萍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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