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江云云,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汉族,中专文化,服刑人员,住泗洪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江云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又因在缓刑考验期发现犯诈骗罪(漏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又因犯诈骗罪(漏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连同原判刑刑罚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又因犯诈骗罪(新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连同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因涉嫌诈骗罪(漏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解回,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云云涉嫌诈骗罪(漏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江云云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江云云,听取了值班律师顾明军及被害人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云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江云云谎称自己有泗洪县半岛国际小区房产可以低价出售,骗取彭某某信任,后以收取购房款、办理房产手续等名义,骗得彭某某钱款156580元。
另查明,被告人江云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银行流水、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江云云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云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云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云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起犯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江云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云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张健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江云云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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