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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修明诈骗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江修明,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江修明2017年8月23日因诈骗罪被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24日因诈骗罪被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修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新冠肺炎防疫期间,被告人江修明通过微信聊天群与被害人郑某某结识,知晓郑某某从事母婴生意,便谎称自己的老婆雷某某的堂姐刘某某在省外经营母婴用品店,需要40万元的纸尿裤货源,可以介绍给郑某某一起做生意。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江修明以被害人郑某某和刘某某之间没有银行交易记录,无法进行大额转账为由,要求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以增加交易流水。被害人郑某某信以为真,多次向江修明的微信账号和雷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账。自2020年3月19日至5月22日期间,被告人江修明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107095元。被害人郑某某发觉自己被骗后要求被告人江修明还款,被告人江修明先是敷衍搪塞,之后便彻底失联。被告人江修明将所骗得的107095元全部用于日常开支和网络还贷。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江修明的父亲江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达成了118962.99元的还款协议(包含被害人被骗的107095元及被害人被骗前借给江修明的11867.99元),被告人江修明及其父已退还被害人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江修明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发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照片、被告人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照片、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消费记录截图、还款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被告人江修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修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江修明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融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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