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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先尧盗窃案)_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江先尧,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威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威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先尧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凌晨1时许,江先尧将邹某某家电源关闭,换上破布鞋、不常穿的黑色衣服,蒙面潜入邹某某家中盗窃,被邹某某发现后,将邹某某推倒在地后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衣服、电筒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江某甲、江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江某丙、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江先尧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先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先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先尧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江先尧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迎庄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威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换押证

5.有关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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