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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冠张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900号

被告人江冠张,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住**镇**路**号**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许见欢,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冠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年底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江冠张利用其在**公司当业务员期间职务上的便利,让**公司、**公司将支付给**公司的混凝土货款173万元转至江冠张私人银行账户上,后江冠张并没有将混凝土货款交回**公司而是个人挥霍掉。2019年7月8日,江冠张在东莞市**镇**社区**网吧被抓获。破案后,涉案款项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冠张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冠张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19年111

附:

    1.被告人江冠张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及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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