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江凯,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凯与被害人张某某系高中同学。2019年8月初,江凯谎称在房产中介公司上班,可以帮张某某以内部优惠价格购买重庆市巴南区万达广场的商铺。同月8日下午,江凯将张某某及其母亲周某某带至巴南区万达广场附近的“湘渝木桶饭”商铺,称该商铺内部价88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首付5万,月供5000元还带两年租约。张某某同意购买并按照江凯的要求于2019年8月10日分5笔将13万元首付款转到江凯的中国银行帐户和支付宝帐户。江凯收到款项后将大部分用于网络购买彩票。同月12日,在张某某催促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江凯从网上搜索“葛某某”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以商铺业主的名义书写收到张某某购买商铺定金5万元的收据微信发给张某某。2019年8月15日,江凯告知张某某首付多交10万元商铺总价可以便宜8万,张某某于当日向江凯中国银行帐户转款10万元。江凯收到款项后全部用于网络购买彩票。
2019年8月16日,江凯以投资贸易软件为由,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张某某向江凯的中国银行帐户转款10万元。江凯收到款项后全部用于网络购买彩票。
2019年8月26日,江凯以投资的贸易软件必须继续投资20万元才能将之前的投资款取出来为由,向张某某借款20万元。江凯收到款项后全部用于网络购买彩票。
2019年9月2日,江凯以投资的贸易软件必须继续投资30万元才能将之前的投资款取出来为由,向张某某借款30万元。江凯收到款项后全部用于网络购买彩票。
2019年9月10日,江凯以必须再投资35万元才能将之前的投资一次性取出来还款为由,向张某某借款35万元,并承诺借款到帐后2个小时左右就能全部取出来归还张某某。江凯收到款项后全部用于网络购买彩票。
因未能归还款项,2019年9月10日20时许,张某某的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将江凯扭送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陈某某、林某某、肖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江凯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1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晴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江凯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7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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