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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利军假冒注册商标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四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江利军,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利军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起,被告人江利军伙同常某某(另案处理)租用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层厂房,雇佣王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散装原料润滑油灌装的方式,生产假冒嘉实多、壳牌、美孚、道达尔等品牌的润滑油。2019年8月22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地点查获江利军、常某某、王某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的壳牌品牌润滑油352桶、嘉实多品牌润滑油2190桶、美孚品牌润滑油1742桶、道达尔品牌润滑油76桶,上述共计4360桶。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润滑油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于查获当日的市场价格认定价格合计为328698元人民币。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江利军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常某某、王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5、被告人江利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利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利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利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任婧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江利军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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