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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卫东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江卫东,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卫东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江卫东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寒亭区泰祥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泰祥街与卉香路路口西侧处向南右转弯时,遇范某某驾驶潍坊临时******号二轮电动车顺行至此,两车相撞致范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江卫东为逃避法律追究先后让王某某、李某某顶替。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范佳佳系被钝性暴力伤及头部胸部致颅脑及胸部脏器损伤而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调查认定,江卫东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江卫东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江卫东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江卫东的人员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卫东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卫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卫东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让他人顶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卫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江卫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江卫东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江卫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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