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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后平抢劫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江后平,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08年6月6日因盗窃被河南省郑州市劳动审批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12月19日因盗窃被河南省郑州市劳动审批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1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怀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怀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0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后平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江后平来到怀宁县黄墩镇镇政府院外318国道路边,手持木棍伺机抢劫,当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该处时,江后平持木棍将其拦停,向其索要钱财,遭程某某拒绝后,江后平持木棍殴打其面部,程某某便说卖了废品再给钱,江后平仍继续殴打程某某,并强行将程某某裤袋内399元现金抢走,后被经过此地的张某某出面制止,江后平便逃离了现场。

2019年10月30日,经安徽省怀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程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后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后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抢得人民币399元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后平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方淼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江后平现羁押在怀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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