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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国诈骗、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江国,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座**村**座**单元。因涉嫌诈骗、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国涉嫌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4日由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江国在得知被害人昌某乙(另案处理)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后,谎称其认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能帮助被害人昌某乙花钱疏通关系,只需被害人昌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关几天就能释放出来。被害人昌某乙信以为真,于2019年10月26日16时许至被告人江国停放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和园19号楼楼下的车牌为闽******的凯迪拉克小轿车内,交给被告人江国“关系疏通费”现金人民币十万元。2019年11月4日,被害人昌某乙因涉嫌强奸罪至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江国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和园19号楼2402单元的办公室内被民警抓获,在其身上扣押到手机一部,并在其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座**单元的住处内扣押到用三个塑料袋包裹的现金人民币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十万元,塑料袋三个,手机一部,行车记录仪一个;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通话记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昌某乙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昌某甲、廖某某、翟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国的供述与辩解;

6.勘查、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监控录像,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江国为了制作虚假学校证明让其子至福州市时代中学寄读,委托王某某(外号“乐乐”)(另案处理)为其私刻“福建省福州第四十中学”字样的印章及制作“福建省福州第四十中学”的红头纸,同日15时许,王某某拿着制作好的印章和红头纸至被告人江国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和园19号楼2402单元的办公室内将该印章和红头纸交给被告人江国,被告人江国通过微信红包转账人民币60元给王某某支付私刻印章钱款。2019年1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江国在上述地址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字样为“福建省福州第四十中学”印章一枚。经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涉案的“福建省福州第四十中学”印章印文与福州第四十中学提供的样本“福建省福州第四十中学”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文字样为“福建省福州第四十中学”的印章一枚;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建省福州第四十中学提供的“福建省福州第四十中学”印章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江某某学籍档案,同案人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国的供述与辩解;

5.勘查、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中闽司鉴所[2019]文鉴字第2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国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江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辉

检察官:许青青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江国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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