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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峰诈骗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江峰,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江峰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劫罪暨强奸罪,于2006年2月28日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6日释放。被告人江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江峰在“陌陌”平台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广告,虚构有大量口罩的事实,以收取定金的名义,先后实施诈骗作案2起,合计骗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4600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江峰在“陌陌”平台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广告,虚构有大量口罩的事实,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3000元。

2.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江峰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江峰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公安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害人张某甲提供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江峰的供述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峰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成秀芹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江峰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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