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江建伟,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3********,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9月2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2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1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1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28日被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建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江建伟来到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厦门航空在建工地,趁无人之机,从该工地办公楼的办公室内盗得重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害人刘某某所有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分别价值人民币2987元、900元。后江建伟为便于逃跑,将华硕笔记本电脑丢弃于工地草地上,将惠普笔记本电脑盗走并销赃。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江建伟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办公用品结算审批表、供货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捉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江建伟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扣押笔录、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江建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建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建伟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江建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江建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姚 健
附:
1. 被告人江建伟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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