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江建华,男性,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3********,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及居住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前科:江建华2013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实际执行四年八个月,2018年2月26日执行期满予以释放。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建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江建华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当天,吸毒人员罗某某拨打江建华电话让其帮忙购买75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了6000元钱(剩余1500元准备交易时付现金)给江建华;江建华通过“亮哥”从“瘦子”处购得毒品,随后来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国际小区外将毒品交给罗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疑似冰毒5袋,后经称量净重23.88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江建华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建华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建华有刑事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江建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江建华主动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江建华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志坪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江建华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5页,抓获视频等光碟7张;
3.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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