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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德忠、陈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二部刑诉〔2020Z1218

被告人江德忠,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德忠、陈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江德忠、陈某甲在未取得注册商标“LOUIS VITTON”、“GUCCI”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楼、**楼等地非法生产含有注册商标“LOUIS VITTON”、“GUCCI”等标识的钱包、手提包等物品。

2019年11月26日,公安民警查获上述加工点,抓获被告人江德忠、陈某甲,并在现场起获标有“LOUIS VITTON”标识的皮包成品3245个、标有“GUCCI”标识的皮包成品396个、“LOUIS VITTON”布袋(包装袋)1500个、LV皮片800片、LV五金2000个、LV卷料14卷、LV商标模具5个、压线机1台、江德忠本人的手机1台。经统计,被告人江德忠、陈某甲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皮包的违法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772932元;上述起获的标有“LOUIS VITTON”、“GUCCI”标识的皮包成品3641个价值共计人民币880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LV、GUCCI钱包成品等;2.书证:被告人江德忠、陈某甲的户籍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德忠、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对被告人江德忠、陈某甲的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江德忠、陈某甲的手机电子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德忠、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德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江德忠、陈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华

2020年730

                                

附:

1.被告人江德忠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16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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