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130号
被告人江慧雄,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6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广州市增城区**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2月31日被广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慧雄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江慧雄在任增城市小楼镇**,正果镇**、人大**,小楼镇**、人大**,石滩镇**、人大**,增城市政府**、市社会工作委员会**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受贿人民币1058.0464万元、港币3万元、美元2.2万元、澳币0.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某某、股东及广州**现代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某某所送款项共计人民币815.7464万元。
201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江慧雄利用其担任增城市**、增城区**等职务便利,为**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水务审批、日常监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魏某某的增城市**供水有限公司、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给予关照,为卢某某的**公司在农业补贴、环保设施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8年9月,被告人江慧雄以其女儿江某甲名义购买**公司开发的御湖山的一套别墅过程中,要求魏某某、卢某某将该别墅以人民币950万元的优惠价签订买卖合同。经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别墅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65.7464万元。被告人江慧雄通过上述“购房优惠”方式收受魏某某、卢某某所送款项人民币215.7464万元。在仅支付350万元情况下,江慧雄又以卢某某对未付购房款人民币600万元提供“担保”的形式收受贿赂600万元,并办理房产登记过户。
2018年10月后,在市纪委监委及省委第四巡视组对江慧雄函询谈话及后续调查其有关房产情况时,被告人江慧雄才让其妻子张某某于2019年1月、7月分多次将剩余购房款人民币600万元支付给**公司。
二、收受江某乙的贿赂人民币175万元。
2010年3月,被告人江慧雄在购买增城区**号别墅时向江某乙借款人民币223.2263万元,后分五次向江某乙还款共计人民币58.2263万元,剩余款项人民币165万元未归还。2011年底,被告人江慧雄升任增城市**,江某乙与江慧雄商定,被告人江慧雄为江某乙在增城区承接农田、绿化、水利等工程项目提供帮助,165万元借款无需再归还给江某乙。此外2014年5月,被告人江慧雄在购买小汽车过程中,由江某乙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剩余购车款项人民币25.585万元由被告人江慧雄、张某某支付,该定金人民币10万元至今未归还。综上,被告人江慧雄通过“借款”方式收受江某乙所送款项共计人民币175万元。
三、收受增城区**汤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0.3万元、港币3万元、美元2万元、澳币0.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3万元金钱龟一对。
200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江慧雄在担任增城市小楼镇**、增城市**、增城区**等职务期间,先后多次通过节日红包、出差经费、旅游购物费用等形式收受下属汤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0.3万元、美元2万元、港币3万元、澳币0.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3万元金钱龟一对。
四、收受梁某某的贿赂人民币9万元、美元0.2万元。
200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江慧雄利用其担任增城市小楼镇**、正果镇**、石滩镇**、增城市**、增城区**等职务便利,为**文化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某在追收工程欠款和租赁政府物业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多次以节日红包形式收受梁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9万元、美元0.2万元。
五、收受陈某某的贿赂人民币15万元。
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江慧雄利用其担任增城市**、增城区**等职务便利,承诺为陈某某承接的**水利工程申请政府赔偿及承包**镇农业科技园劳务工程项目给予关照,在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分多次以节日红包形式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六、收受广州**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所送款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0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江慧雄利用其担任增城市小楼镇**、增城市**、增城区**等职务便利,为广州**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游船码头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分多次以节日红包形式收受李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2.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合同、租赁合同及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任职文件等书证;
3.被告人江慧雄的供述、亲笔供词。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慧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慧雄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增城市小楼镇**,正果镇**,石滩镇**、增城市**、增城区**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慧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调查期间,被告人江慧雄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主动退赃,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小良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慧雄现羁押在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冻结、扣押的款项和查封的增城区**山庄**路**号别墅,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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