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江成家,曾用名江成誉,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87********,汉族,文盲,无业,家住四川省筠连县**苗族乡**村**组**号。2007年9月16日因盗窃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成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江成家窜至本市**街道**村**号被害人余某某、沈某某家中,在二楼卧室地面上的裤子口袋里窃得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4枚、被剪掉的黄金手镯1段和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后逃离现场。其中被盗的2枚黄金戒指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141元。
2、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江成家窜至本市**镇**村,先是推开**村革山**号一楼大门上到二楼(无人居住且一楼大门未上锁),后听到狗叫声逃离现场。随后通过爬窗进入**村革山**号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在二楼卧室床头的女式提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8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江成家在**街道山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4月29日其被监视居住期间再次盗窃,同年5月13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上述2枚黄金戒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情况说明、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品照片、监控截图等;
2.证人游某某、王某某、洪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余某某、沈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江成家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搜查、辨认、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成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成家曾因盗窃罪多次被刑事处罚,但仍不思悔改,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成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成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艳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江成家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其中电子卷宗1张)。
3.现金人民币5200元、手电筒1个、衣服1件、裤子1条、鞋子1双,扣押于玉环市公安局。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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