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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振林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631号

被告人江振林,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乡**村**村**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7年7月20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振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江振林窜至本市**镇**村**路**号**物流有限公司,进入办公室盗走被害人刘某某一台灰色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约价值3065.9-3219.2元),得手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同年1月19日在本市**镇将江振林抓获。破案后,被盗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摩托车等物证;2.书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振林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图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振林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振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娟

2020年5月11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江振林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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