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文娟放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未检刑诉〔2019〕13号

被告江文娟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6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村**村**号。20181018日因涉嫌放火罪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1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文娟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2019年3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3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其及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文娟于2018年9月1日向被害人卢某某租赁****大道**号铺面,与丈夫被害人向某甲共同经营**装饰工程部。2018年10月16日晚至10月17日凌晨2时期间,被告人江文娟与被害人向某甲因生活琐碎事发生争吵,江文娟为泄愤而在店铺内焚烧向某甲的衣服,向某甲则将店铺内存放的天那水泼洒至楼梯口附近地面。为与向某甲斗气,被告人江文娟在被泼洒出的天那水持续挥发、且地面上有多处火点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熄灭火源、清理天那水,却仍然前往厨房打开燃气灶点燃一张纸巾泄愤。在此过程中泼洒天那水的地面开始起火。后被害人向某甲跑上设有卧室的店铺二层,被告人江文娟则到隔壁店铺借取灭火器灭火。期间,店铺内火势蔓延至二层,致在店铺二层的被害人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未能逃离现场而窒息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的死因均属烧死),店铺二层财物严重损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向某丁、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法医学死因鉴定、DNA鉴定等鉴定意见;

4.勘验、辨认笔录;

5.手机提取信息、现场监控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6.被告人江文娟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文娟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鹂

2019年927

附:

1.被告人江文娟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十三册、光盘三十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二份。

5.扣押的被告人江文娟手机一台,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