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江文娟,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6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村**村**号。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文娟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3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其及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向某丁、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法医学死因鉴定、DNA鉴定等鉴定意见;
4.勘验、辨认笔录;
5.手机提取信息、现场监控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6.被告人江文娟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文娟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鹂
附:
1.被告人江文娟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十三册、光盘三十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二份。
5.扣押的被告人江文娟手机一台,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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