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杨某某抢劫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道**段**号**楼**号,现住址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2年11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9月22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2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95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2年11月13日因犯抢劫、抢夺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2015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2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杨某某经事先预谋后驾驶摩托车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同化大道成绵高速桥段北侧,采用杨某某尾随、望风,江某某拦截、暴力制服的方式对独自行走经过的被害人姚某某实施抢劫,二人抢劫姚某某350元现金及一部金色的苹果牌6型手机,被抢走的350元现金被耗用,被抢手机经鉴定价值600元。

2019年12月11日16时许,民警在新都区泰兴镇兴业大道一段1000号将江某某、杨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相关书证、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杨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杨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佳平

  2020年5月8日

附:

   1.侦查卷宗叁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

3.被告人江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