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林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华检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江林,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单元****号,住成都市锦江区********单元****2009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林盗窃案,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江林在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47号3栋3单元楼下,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新都市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1832元)盗走,后销赃并将赃款耗用。

被告人江林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林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林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

                                  检察官助理 刘永华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321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监控视频光盘一张、卷宗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4.释放证明书一份、监控视频截图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