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江林,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8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江林在云阳县、万州区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5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江林在云阳县滨江大道朋乡居宾馆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甲的一辆玉麒麟牌二轮电动车偷走。经认定,被盗电瓶车及电瓶价值共计3494元。
2.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江林在云阳县滨江大道港丽酒店9018房间内,将被害人李某甲放在床头的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销赃。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120元。
3.2019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江林在云阳县滨江大道麦卓网吧内,将被害人石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160元。
4.2019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江林在万州区鸽子沟益佳网吧内,将被害人李某乙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 X21手机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349元。
5.2019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江林在云阳县初三中旁贝比西网吧内,将被害人谭某某放在网吧前台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盗走,后以950元的价格销赃。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457元。
6.2019年8月26日5时许,被告人江林在云阳县滨江大道绿青藤网吧内,将向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 R9S手机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720元。
7.2019年8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江林在云阳县云江大道盖伦网吧内,将被害人唐某某挂在椅子上的黑色挎包内的50元现金盗走。
8.2019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江林在万州区国本路新天地网吧内,将被害人张某乙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 R15手机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何某某、邵某某、朱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向某某、张某乙、石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江林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林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林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责令退赔。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林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梁国波
附:
1.被告人江林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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