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江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90********,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商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31989********,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95********,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卜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89********,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商某某、卜某某、何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江某、商某某、卜某某、何某某四人,在一个叫“阿杰”的人安排下,结伙从中缅边境便道偷越出境至缅甸。出境后江某、商某某、卜某某、何某某四人,在缅甸乘坐一辆缅甸牌照的丰田轿车出发,当其四人途经到一缅甸关卡点,就被缅甸警察抓获。2020年10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江里、商某某、何某某、卜某某等四人,由缅甸移民局从陇川县章凤口岸移交至中国陇川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商某某、卜某某、何某某等四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干么
2021年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十七张
3.起诉书二十三份
4.量刑建议书_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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