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1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个体。2020年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9时39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厢式货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昆仑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处右转弯,适遇宋某某驾驶青岛*****临号二轮电动车在右侧顺行至此,两车相刮碰并碾轧,致车辆损坏,宋某某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宋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右胸脏器、血管等重度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到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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