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江*,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汉族,初中毕业,新野县**电焊工,住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3时40分,在郑新老103线新野县城东环路小王庄村西道路处,被告人江*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豫R**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与由东向西左转向南行驶王*驾驶的踏板式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江*及踏板式电动车乘坐人侯*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江*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6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江*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候*无责任。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江*与侯*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华范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江*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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