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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危险驾驶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x,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街道**乡**号之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x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1日02时左右,被告人江x饮酒后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途经普宁市**街道**路**村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江x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江x送检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109.6毫克/100毫升。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江x接普宁市公安局民警电话后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现场相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江x的供述及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x醉酒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x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x

                                               检察官助理 x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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