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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寻衅滋事、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江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M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村**楼**室,现住永修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于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在永修县实施如下犯罪行为:

1、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江某与蔡某甲、蔡某乙等人在永修县***KTV对面的****店宵夜,期间江某酒后无故与被害人蔡某丙等人发生争吵,后江某与蔡某甲、蔡某乙等人持啤酒瓶、塑料凳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被他人劝阻。

2、2019年9月19日凌晨,在永修县****KTV一楼大厅,被告人江某伙同孙某某酒后无故对该大厅内的花瓶、白菜玉摆件、竹子盆景、华田牌电风扇、玻璃大门等物品进行打砸,经认定,价格认定标的案发时市场价格为762元。

3、2019年11月15日18时许,在永修县**KTV某包厢内,江某酒后无故与黄某发生争吵,后江某、黄某等人相互进行殴打,后被他人劝阻离开。

4、2019年10月的某日凌晨,被告人江某在永修县**大道加油站厕所内,向熊某甲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一袋(俗称“冰毒”),熊某甲则通过手机转账方式向江某支付300元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甲、熊某乙、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江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两年内实施多次寻衅滋事行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江某系有寻衅滋事犯罪前科,酌情可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江某犯寻衅滋事罪,在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对被告人江某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杨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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