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仰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704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区**乡,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区**乡**村**号,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仰某某,男,199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7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仰某某明知被告人江某某饮酒,仍将自己的苏G7****的日产轩逸黑色轿车交给其驾驶, 20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驾车行至灌云县伊山镇王圩涵洞西边路段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江某某血液样本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仰某某明知被告人江某某饮酒,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其驾驶,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1年1月29日 

附:

1. 被告人江某某、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江某某1589610****,仰某某1506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