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退回团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团风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江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采砂船在长江流域非法开采江砂,并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在采砂船上负责现场管理。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18日间,江某某多次安排刘某某带领采砂船在团风县**镇**洲外长江**水域**号浮标处非法开采江砂合计1.32万吨,获利31.44万元。2019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采砂现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执法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高某某等5人的证言;3.团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建议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琳莉
检察官助理:童锐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57711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67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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