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镇**村**山**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由鄱阳县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街道。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于2019年6月1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押解出所并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由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村**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2019年6月2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周某甲、朱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江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
被告人江某某系江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区域的负责人,为节省建造师出场费,江某某找QQ昵称为“香某某”的人伪造了王某甲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蒋某某、胡某某、黄某甲、刘某某、张某某、周某乙、邓某甲、邵某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邓某甲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邵某某、钟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余某某的江西省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共计是十三本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了新余市建筑业管理章、新余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专用章两枚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了江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枚公司印章;
江某某使用伪造的钟某某建造师证代表“江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自来水厂工程开标时签到。
二、周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
被告人周某甲、朱某甲和江西****建筑有限公司总公司口头协议可以使用该公司资质在**区域招投标,为节省建造师的出场费,周某甲联系“香某某”伪造了王某乙、饶某某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饶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邓某乙的江西省非国有企业专业资格证书、王某乙、尧某某、李某甲、罗某某、朱某乙、李某乙、袁某某、连某甲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黄某乙、周某甲、陈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黄某乙、周某甲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十六本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了饶某某、陈某某、黄某乙三张身份证;伪造了南城县建设局、南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票据专用章、芦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专用章三枚国家机关印章、南城县**建筑工程公司、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枚公司印章。
周某甲使用伪造的陈某某建造师证代表“江西****建筑有限公司”在***自来水厂工程开标时签到。
三、朱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8年1月-2019年1月,被告人朱某甲系江西**建设有限公司的**区域负责人,朱某甲可以使用该公司的资质在**区域内投标,为节省建造师的出场费,朱某甲联系“香某某”伪造了连某乙、杨某某、岳某某、常某某、王某丙、崔某某六张身份证;伪造了杨某某、王某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杨某某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岳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岳某某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周某丙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熊某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考核合格证书、鄢某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江西**建设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九本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了金溪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处理中心、金溪县建设局三枚国家机关印章、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印章、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两枚公司印章。
朱某甲通过使用伪造的王某丙建造师证,参与在“古县渡镇***村**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开标。
江某某、周某甲、朱某甲均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进行了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伪造了国家机关证件、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了公司印章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朱某甲伪造了国家机关证件、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了公司印章罪,伪造了他人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应当数罪并罚;三名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进行了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甲、朱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金铮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周某甲、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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