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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唐某某非法制造、储存枪支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192号

被告人江某平,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罪,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春,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1********,汉族,文化程度专科,住广州市番禺区****村*街*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号附*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平、唐某春涉嫌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江某平、唐某春商议,由被告人江某平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器、钢管改装成鸟枪后,交给被告人唐某春准备用于打鸟。被告人唐某春收到改装的鸟枪后,给回被告人江某平100元费用,并将该枪枝拿回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金兰镇联江村岩家组30号附1号的住处储存。

2020年5月26日民警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村**街**巷*号***房被告人江某平的住处传唤被告人江某平到案。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唐某春接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后民警在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号附*号被告人唐某春的住处查获该改装枪枝。

经鉴定,该改装枪枝,射击性能良好,具备认定枪支的条件,属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射钉枪改造的火药枪等物证;

2、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提取、指认笔录、淘宝购买订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江某平、唐某春的供述;

5、对查获检枝的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平、唐某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储存枪枝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少中

检察官助理:许馨丹

2020年8月12

                                      

附件:

1、被告人江某平现羁押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春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联系电话13802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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