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江**,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湖北省麻城市乘马岗镇江树村十五组宝珠寨垸**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9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4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教育村*村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11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0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1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江**、孙*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二十家空壳公司及相应的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公司公章、法人私章、手机号码后一并打包卖给他人。其中广州奔科贸易有限公司账号(江**系公司注册法人),涉及跨境赌博诈骗。被告人江**获利3000元,被告人孙*获利3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被告人江**、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孙*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孙*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娜娜
检 察 员:贺晓慧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1.被告人江**、孙*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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