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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张某甲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81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个体。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个体。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江某某未经**漆油(上海)有限公司、**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仍通过购买假冒“立邦”、“多乐士”(悠居)、“三棵树”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涂料包装桶,或委托金某某(另案处理)印刷印有上述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印铁铁皮并擅自制造的方式将假冒“立邦”、“多乐士”(悠居)、“三棵树”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涂料包装桶以13元每只的价格销售给张某乙(另案处理)7310只,非法经营额人民币95030元。

2020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江某某、张某甲家中查获印有“多乐士”(悠居)注册商标标识的印铁铁皮(规格85cm*71cm)4009张,标识共计8018件,(规格85cm*35.5cm)276张,标识共计276件;印有“立邦”注册商标标识的印铁铁皮(规格85cm*71cm)2703张,标识共计2703件,(规格85cm*35.5cm)1837张,标识共计1837件;印有“三棵树”注册商标标识的印铁铁皮(规格85cm*71cm)100张,标识共计200件,(规格85cm*35.5cm)20张,标识共计20件;印有“立邦”注册商标标识的油漆桶26个,标识共计26件;印有“多乐士”注册商标标识的油漆桶20个,标识共计20件;印有“立邦”注册商标标识的盖子38个,标识共计38件;印有“多乐士”注册商标标识的盖子946,标识共计946件;印有“立邦”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提3000个,标识共计3000件;印有“立邦”注册商标标识的标签纸1439个,标识共计1439件。经鉴定,上述扣押的印有“立邦”、“多乐士”(悠居)、“三棵树”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铁皮、油漆桶等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人民币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的身份信息、微信支付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另案处理人员张某乙的供述;

3.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仍擅自制造并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洪中

检察官助理:吴俊

2020年1110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95425****;被告人张某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86153****; 

2. 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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