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江利华,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北武汉中晟亚合环保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晟环保公司)、东至县中晟尧成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东至县聚盈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张溪镇历山村舒村组269号。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小区**栋**室。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汪建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北**环保公司(回东至后改名为东至聚盈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花园**栋**室。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然然,曾用名:徐冉冉,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甲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于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2019年7月4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江玉田,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甲公司法人代表及火星组、星火组组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张溪镇历山村舒村组274号,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栋**室。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祚辉,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乙公司财务人员和猎豹组组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程琼,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东**中晟公司火星组组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镇**路**宿舍**幢**单元**室,住安徽省东至县**镇**路**宿舍**幢**单元**室。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甲公司业务指导老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孝义村**组**房。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杰,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东**中晟公司星火组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镇**村**组,住安徽省东至县**镇**村**组。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7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东至**公司**龙组组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林家咀国旅小店。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东**公司猎豹组组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檀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东**中晟公司火星组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孝义村**组。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东**中晟公司星火组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栋**单元**室。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东**中晟公司火星组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镇**村委**村组**号,住安徽省东至县**镇**村委**村组**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上列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7日、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江利华经营的*甲公司从林兴益(另案起诉)处拿到“争分夺秒”诈骗平台(系微点金商城诈骗平台的前身)代理权(平台代码8801),2017年9月份开始正式经营。因该软件前期存在系统漏洞,林兴益便再次找人将平台系统优化,于2018年1月搭建起“微点金商城”诈骗平台(后期使用过“点金易购”、“微点金在线”、“点金财富”、“金鑫易购”等名称),并继续发展被告人江利华为“微点金商城”诈骗平台的运营中心(平台代码:7500),同时江利华经营的*甲公司和*乙公司为7500运营中心发展的会员单位下属两个代理商(平台代码:7518)。为了能掌控客户在微点金平台投资的订单结果,林兴益将具备修改客户订单结果、自带控制盈亏功能的“风控”权限添加进该平台,同时给*甲公司开通“风控”权限。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江利华发展步新建(另案起诉)的立昂公司为7500运营的会员单位(平台代码:7505)。林兴益成立的圆梦商贸公司、江利华成立的*甲公司、*乙公司、步新建成立的立昂公司均利用“微点金商城”诈骗平台开发客户形成上下关联的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林兴益掌握“微点金商城”平台的超级管理员权限,在诈骗平台中属于“交易所”角色(即平台方),能根据平台需要设置不同层级(超级管理员、运营中心、会员单位、代理商、客户)的浏览及管理权限,能实际控制平台并可使用平台的全部功能。运营中心可向下发展会员单位和代理商,并利用超级管理员赋予的风控权限帮助完成诈骗客户的投资款。会员单位和代理商诈骗的客户投资款进入平台后,由交易所、运营中心、会员单位、代理商、经纪人(即业务员)根据事先商议的比例进行分成。
微点金平台内有点位和订售两种玩法,有红酒、山茶油、工艺金等虚拟交易产品,当被害人在业务员引导下通过扫描平台内的支付二维码投资后,该资金便进入平台软件的实际持有人林兴益控制的账户。平台设置客户买对盈利额为投资款的75%,买错既全部亏损,但林兴益、江利华可以通过风控功能改变交易结果,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被告人江利华与林兴益约定交易所在客户的每单交易金额中提取12.5%作为平台手续费,投资这个平台客户的手续费和客户亏损的钱当中都是按照85%的比例返还给代理公司,即*甲公司,放在7518在平台的保证金账户的,客户如果盈利了就在保证金账号里面扣。剩下的15%的手续费给林兴益,江利华作为一级代理商,林兴益每月会内返7.5%给江利华,7505这个账号7.5%的手续费也会返给江利华。自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林兴益内返给江利华7500运营中心的手续费金额达183.77855万元。
被告人江利华经营的*甲公司及*乙公司(前身为湖北中晟环保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至案发期间,使用“争分夺秒”(后期改名为:“微点金商城”、“金鑫易购”)投资诈骗平台软件实施网络诈骗,共计诈骗被害人资金11127474.17万元(包括*甲公司的1978490.36元;*乙公司的3932616.61元;立昂公司的5216367.2元)。被告人江利华安排被告人汪建华担任湖北中晟环保公司(后改名为*乙公司,平台代码为代理商“105”)负责人,负责招聘员工、发放工资、维护公司的日常运行、经营微点金商城平台,下设火星组、星火组,由被告人江玉田、程琼担任组长,被告人韩某某、檀某某、齐某某、邹某某等担任业务员。安排被告人徐然然担任*甲公司(平台代码为代理商“104”)负责人,负责招聘员工、发放工资、维护公司的日常运行、经营微点金商城平台,下设战龙组、猎豹组,由被告人周祚辉、胡某某、季某某担任组长,下有业务员若干。该犯罪集团内的业务员受指使用公司提供的电脑、手机、微信号等设备,在被告人陈某某的话术培训及指导下,隐瞒真实姓名、性别和身份,并把自己包装成“白富美”等成功女性,使用欺诈性语言与网上异性聊天,进行感情投资,获取被害人的经济状况及投资意愿。同时,业务员还采取包装虚假的微信朋友圈,炫耀自身虚构的经济实力,发送虚假的盈利截图等方式,虚构高额回报,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在“微点金商城”诈骗平台投资成为客户,被害人投资亏损的金额越大、操作越频繁,业务员的提成越高;小组长负责对新入职的业务员进行培训,教授业务员如何使用虚假身份聊天,传授方法,对本小组的业务员进行日常管理;当被害人在平台内注册充值(俗称“入金”)后,业务员、小组长、交易所便冒充指导老师、专业分析师,引导客户操作,使用“风控”权限将客户的订单标记为“赢”(俗称“带单”),采取让客户先赢小利,进一步诱使客户在平台频繁操作、增加投资,当被害人在平台有获利和遇到有所谓的“问题客户”时,交易所、运营中心、小组长等掌握“风控”权限的人员则直接将被害人的订单标记为“输”,以此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投资款的目的。
截止案发,江利华通过微点金平台、金鑫易购平台诈骗被害人金额11127474.17元(包括*甲公司的1978490.36元;*乙公司的3932616.61元;立昂公司的5216367.2元)。汪建华参与诈骗金额3932616.61元(包括平台金额2569346.93元,被害人提供充值金额1363269.68元);被告人徐然然参与诈骗金额1978490.36元(包括平台金额1854398.67元,被害人提供充值金额124091.69元);被告人江玉田参与诈骗金额1212664.31元(包括平台金额1177606.35元,被害人提供充值金额35057.96元);被告人周祚辉参与诈骗金额761158.79元(包括平台金额758682.09元,被害人提供充值金额2476.7元);被告人程琼参与诈骗金额672178.37元(包括平台金额586502.45元,被害人提供充值金额85675.92元);被告人参与诈骗金额229230.05元(包括平台金额207872.18元,被害人提供充值金额21357.87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诈骗金额210670.51元(包括平台金额175705.74元,被害人提供充值金额34964.77元);被告人季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29663.2元(包括平台金额17506.7元,被害人提供充值金额112156.5元);被告人檀某某参与诈骗金额87009.48元;被告人齐某某参与诈骗金额32113.48元;被告人邹某某的参与诈骗金额30840.04元(包括平台金额28840.04元,被害人提供充值金额2000元);
2019年5月21日,东至县公安局抓获上列被告人。案发后,江利华家属代其退出赃款480000元,扣押路虎车一辆;汪建华家属代其退出赃款340000元;徐然然家属代其退出赃款300000元;江玉田退出赃款50000元;陈某某家属代其退出赃款35000元;韩某某家属代为退赃23000元;季某某家属代其退出赃款19100元;邹某某退出赃款6900元;齐某某退出赃款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各式手机、电脑、银行卡、笔记本等物证;2.立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工资表、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林兴益、步新建的证言:4.被害人雍某某、江某某等人陈述;5.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池州九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7.搜查、提取等笔录;8.光盘4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利华、江玉田、周祚辉、程琼、陈某某、韩某某、胡某某、季某某、檀某某、齐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利华、汪建华、徐然然、江玉田、周祚辉、程琼、陈某某、韩某某、胡某某、季某某、檀某某、齐某某、邹某某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甲公司”、“*乙公司”为依托,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层级明确,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利用微信、网络等工具,采取欺骗手段诱骗他人将资金充值到诈骗交易平台,采用操控后台进行“杀单”等手段,大肆骗取被害人财物,属于共同犯罪,且系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江利华纠集多人,以公司形式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联合山西圆梦犯罪集团、湖北立昂犯罪集团,指使他人通过网络平台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系首要分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汪建华、徐然然在该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被告人江玉田、周祚辉、程琼、陈某某、韩某某、胡某某、季某某、檀某某、齐某某、邹某某在该犯罪集团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中被告人江玉田、周祚辉、程琼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韩某某、胡某某、季某某、檀某某、齐某某、邹某某参与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在*甲公司担任指导老师期间,使用诈骗话术对新进业务员进行培训,教授业务员使用虚假身份与客户聊天,骗取对方信任,诱使被害人在平台内投资继而骗取钱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雪琴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江利华、汪建华、徐然然、周祚辉、韩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东至县看守所;被告人程琼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江玉田、陈某某、季某某、檀某某、齐某某、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涉案财物(保管在东至县公安局)随案移送。
4.光盘42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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