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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成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因贩卖毒品罪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因贩卖毒品罪嫌疑,于2019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已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举报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成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向成某某支付了毒资人民币1500元,成某某收悉后,向其上家被告人江某某微信支付了人民币700元购买毒品。随后,江某某将毒品放在清远市清新区**便民服务洗车场内,并将存放毒品的位置拍照、定位利用微信发给成某某,成某某再转发给张某某,张某某按照图片标记指示,在该洗车场内找到疑似毒品一小包,经称量,该疑似毒品重0.42克,经鉴定,该疑似毒品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成某某又于2019年12月16日、12月21日两次向江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向江某某分别支付了毒资人民币595元、200元。2020年1月6日,民警于清远市清新区**公寓1405房将江某某抓获归案,现场查获电子秤一台,疑似毒品一小包,经称量,该疑似毒品重0.08克,经鉴定,该疑似毒品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电子称1台、毒品2小包;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欧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深公(司)鉴(毒)字(2019)12039号、深公(司)鉴(毒)字(2019)01023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硕扬

2020年3月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随案移送江某某持有手机1部、成某某持有金色苹果手机1部、电子称1台(暂存于坪山分局);

5.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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