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汉族,文盲,户籍住址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住址**。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安徽省肥东县**乡**村楼**组,住址**。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安徽省肥东县**乡**村楼**组,住址**。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安徽省肥东县**乡**村楼**组,租住肥东县**乡**宿舍。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住址**。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安徽省肥东县**乡**村楼**组,住址**。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武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明知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领头组织将位于肥东县**乡**村**组村民组集体所有的退耕还林杨树,卖给被告人江某某、武某某、周某某、余某某进行砍伐。江某某、武某某、周某某、余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张某某等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采伐退耕还林杨树。经鉴定,被采伐的杨树共525株,立木材积102.0892立方米。其中,江某某砍伐的立木材积为25.5320立方米;武某某砍伐的立木材积为19.5729立方米;周某某砍伐的立木材积为29.6973立方米;余某某砍伐的林木材积为27.2870立方米。
2018年9月,武某某、江某某伙同王某甲、杨某某、余某甲(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10万元,购买肥东县**乡**村**组水泥路西侧的800余株退耕还林杨树。在明知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和11月,对上述杨树进行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退耕还林杨树共644株,立木材积为108.697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王某甲、杨某某、余某丙、余某甲、余某乙的供述;4.被告人江某某、武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在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领头组织将村民组集体所有的退耕还林杨树,卖给被告人江某某、武某某、周某某、余某某等人砍伐。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项良诚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武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余某某均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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