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8〕974号
被告人江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7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吸毒和提供毒品,2018年5月3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七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8年5月3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3********,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村浏阳市**镇**村**组**号。因吸毒和容留毒品,2018年5月3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8年6月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江某甲容留他人吸毒
2018年5月,被告人江某甲先后五次在自己车上容留王某某和吸毒人员江某乙、汤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及江某丙、“某某丙”吸食冰毒。其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12日晚上,被告人江某甲驾驶自己的粤******小车与江某丙(绰号“某某丁”、在逃)一起在本市**镇****厂后面吸食冰毒后,在**村**镇**村**庙附近接上王某某,由被告人江某甲拿出自制“吸壶”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在车上将被告人江某甲和江某丙吸食后剩余的一点冰毒进行了吸食。
2、2018年5月18日傍晚,古港镇华湘村吸毒人员江某乙想吸毒,便微信联系被告人江某甲,两人相约在镇**往**村方向河边见面后,江某乙上了被告人江某甲的小车,被告人江某甲提供吸毒工具和冰毒,由江某乙在车上进行了吸食。
3、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江某甲驾驶小车与朋友“某某丙”(在**庙处准备吸毒时,电话联系本镇**村吸毒人员汤某某邀其一同吸毒,汤某某遂骑摩托车来到现场,随后三人一起在被告人江某甲小车上轮流吸食了冰毒。
4、2018年5月23日晚上,江某乙想吸毒便微信联系被告人江某甲,两人相约在**村城墙处见面后,在被告人江某甲小车上,被告人江某甲将自己吸食剩余的一点冰毒交给江某乙,让其在车上进行了吸食。
5、2018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江某甲与江某丙驾车停在**村河边,电话通知下午多次要求吸毒的江某乙过来一起吸毒,江某乙来到后,三人在被告人江某甲小车上轮流吸食了冰毒。
2018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江某甲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账号及交易记录截图照片、通话详单、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办案说明、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②证人王某某、江某乙、汤某某证言;③辨认笔录;④被告人江某甲供述。
二、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
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在自己家中容留江某甲和吸毒人员黄某某、江某丙吸食冰毒。其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与吸毒人员黄某某(在逃)在自家卧室内玩耍时,江某甲和江某丙来到其家中,随后由黄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少量冰毒,四人利用自制“吸壶”进行了吸食。
2、2018年5月1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家中卧室内,与江某甲一起吸食了由江某甲带来的冰毒。
3、2018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家中与江某甲玩耍时,被告人王某某外出找黄某某购买了100元钱冰毒,返回家中后,被告人王某某与江某甲两人在王家卧室内利用江某甲带来的“吸壶”吸食了该冰毒。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②证人江某甲证言;③辨认笔录;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王某某分别在自己车内和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江某甲在八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对被告人王某某在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均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江某甲、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18年9月14日
附:一、被告人江某甲现押于本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406****或1331955****转);
移送案卷二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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