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顺昌县,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镇**村**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铺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铺成县**乡**村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村**栋**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顺昌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仁寿镇江**村**号,现住址福建省顺昌县**镇**街。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顺昌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现住址福福建省顺昌县仁寿镇益阳**巷**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莆田**店职员,出生地福建省顺昌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顺昌县仁寿镇江**村直际。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仓山区朝阳路菜鸟驿站分拣员,出生地福建省顺昌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宿舍。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顺昌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仁寿镇江**村**号,现住址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小区**号楼。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出生地贵州市仁怀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顺昌县**镇**街。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练某某、范某甲、叶某某、饶某某、方某某、范某乙、张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部分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招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招远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告人练某某、范某甲、叶某某、方某某、饶某某、范某乙等人交叉结伙,在福建省南平市先后成立“AA鸿运”工作室、“大兴网络”工作室、“允儿”工作室,帮助850、325赌博网络平台招揽赌客,为赌客提供上下分服务,非法牟利。每月先用纯收入的20%支付具体操作人员的工资,剩余80%按照所持股份予以分配,至2019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以上三工作室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约200余万元,被告人江某某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约88万余元,被告人练某某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38.643万元,被告人叶某某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约27万余元,被告人饶某某共获违法所得22.939万元,被告人范某甲共获违法所得13.03万元,被告人方某某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约7.73万元,被告人范某乙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约4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1.6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被告人江某某设立“AA鸿运”工作室,指使叶某某具体操作,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江某某招揽被告人练某某、叶某某、饶某某入股,被告人江某某占股40%,被告人练某某占股40%并负责该工作室全面工作,被告人叶某某、饶某某各占股10%并负责招揽赌客及上下分等具体工作。经查,“AA鸿运”工作室违法所得有账可查的达人民币114万元,其中,被告人江某某、练某某各获违法所得人民币38.643万元,被告人叶某某、饶某某各获违法所得人民币22.939万元。
2、2019年12月,被告人江某某自他人手中购买了850网络赌博平台一代理账号“大兴网络”工作室,2019年4月,被告人江某某招揽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叶某某加入,由范某甲负责该工作室全面工作,并聘用方某某与范某甲共同负责招揽顾客及上下分等具体工作,2019年6月,被告人江某某等人又招揽方某某入股,另被告人范某甲指使被告人赵某某参与大兴网络工作室具体工作。至此,被告人江某某占股66%,被告人范某甲占股9%,被告人方某某占股9%,被告人范某乙占股8%,被告人叶某某占股8%。经查,“大兴”网络工作室违法所得共计约6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江某某获违法所得约人民币32万余元,被告人范某甲获违法所得人民币9.3万元,被告人方某某获违法所得人民币7.73万元,被告人范某乙获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叶某某获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获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3、2019年6月,被告人江某某伙同被告人范某甲从他人手中购买了850网络赌博平台一代理账号“允儿”工作室,被告人江某某占股85%,被告人范某甲占股15%并负责该工作室全面工作,被告人范某甲招聘被告人张某某为员工,二人一同负责招揽顾客及上下分等具体工作。经查,“允儿”工作室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7.5万元,其中,被告人江某某获违法所得约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范某甲获违法所得人民币37300元,被告人张某某获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0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江某某、范某甲、练某某、叶某某、方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饶某某、范某乙主动到招远市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招远市公安局查扣“AA鸿运”、“大兴网络”、“允儿”三个工作室涉案笔记本电脑3台,电脑主机5台,显示屏2个,手机31部,账本9本,赌资12.3310万元。被告人江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练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64万元,被告人叶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被告人饶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92万元,被告人范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方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73万元,被告人范某乙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万元,被告人赵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胡东红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江某某、练某某、范某甲、叶某某、饶某某、方某某、范某乙、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练某某、范某甲、叶某某、饶某某、方某某、范某乙、张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霞
检察官助理:韩秀平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练某某、范某甲、叶某某、饶某某、方某某、范某乙、张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笔记本10本、散页材料一宗、光盘八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_本案赃款暂存于招远市公安局财政账户,查获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暂存于招远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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