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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缪某某等出售出入境证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谢某某(S某某),男,巴基斯坦人,1983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AJ519****,大学本科文化,现住广汉市**镇**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2019年12月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681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大道**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2019年11月2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缪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2019年11月2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江某某、缪某某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巴基斯坦中介人员伊某某(I某某)等人为帮助外籍人员获得入境中国的签证,与被告人谢某某、江某某(二人系夫妻)勾结,后又邀约被告人缪某某等人加入,由伊某某等人提供有意入境中国的人员名单,三被告人为准备入境人员提供办理签证所需的“商务邀请函”等材料。被告人谢某某、江某某、缪某某为提供“商务邀请函”等材料的需要,专门在德阳、绵阳、广元、南充、泰安等地注册十余家公司,虚构邀请事由,向公司所在地政府外事部门申请邀请外籍人员入境,被批准后,即将批准文本传送至巴基斯坦,中介人员将文本出售给申请来华人员。中介人员收取费用后,向江某某夫妇支付报酬,缪某某因帮助谢某某、江某某工作,分得部分份额,后又以本人名义注册公司提供所谓“商务邀请函”牟利。至案发,三被告人共制作虚假“商务邀请函”等材料20余份,帮助70余名外籍人员办理签证入境中国,获得非法收入10余万元。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江某某、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江某某、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出售签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江某某、缪某某受他人指使,虚假提供办理入境证件所需材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江某某、缪某某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江某某、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川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缪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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