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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谭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公诉刑诉〔2018〕983号

(1)被告人江某某,男,土家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0********,中专毕业,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9********,大学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4********,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县**乡**村**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3********,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28日被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某,女,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9********,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县**镇**村**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21994********,大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县**镇**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90********,中专毕业,无业,住湖北省**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8)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4********,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10月17日被卧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9)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95********,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县**镇**村**营**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卧龙岗分局取保候审,7月1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10)被告人张某乙,女,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90********,高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县**路**桥**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卧龙岗分局取保候审,7月1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11)被告人王某乙,女,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7********,初中毕业,无业,住邓州市**乡**村**营**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江某某、谭某某、王某甲、陈某某、薛某某、郭某某、王某乙、杜某某、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海南人“**”(另案处理)在菲律宾马卡提市成立**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搭建服务器,通过**彩、**客彩票网站向中国客户推销重庆**彩、北**车等彩票。被告人范某某在该公司先后任**彩、**客客服主管,被告人张某甲为**客客服。

2017年,被告人江某某在网络上看到**客服王某丙(另案处理)发布的网上彩票代理的信息后,遂与王某丙及张某甲联系,并达成合作意向。后张某甲等人给江某某设置权限和原始密码,江登录后在该平台给下线代理开设新账号,代理再招业务员并发展会员,业务员引导会员在推荐的链接网站投注,产生的所有投注流水金额均为提成基础,如果会员输钱,平台会给业务员发奖金。

2017年初,被告人谭某某通过QQ结识江某某,并成为江的网上彩票代理。2017年2月,被告人谭某某在南阳市经纬国际租房并招聘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薛某某、郭某某、王某乙、杜某某等人,其中王某甲、陈某某为组长,蒋某某(另案处理)为业务主管(负责对员工进行培训),其余人员为业务员。谭某某让业务员以“白富美”身份,通过加QQ好友聊天、微信等方式招揽客户,向其推荐“重庆**彩”、“北**车”等彩票,期间还向客户发送中奖截图,骗取被害人在业务员推荐的****网址上注册并充值购买彩票。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3月16日,被害人周某某通过被告人郭某某向该网站共充值212468元用于购买彩票。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害人魏某某通过陈某某向该网站共充值312800元用于购买彩票。2018年2月1日,被害人贾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乙向该网站充值5000元用于购买彩票。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8年3月在河南省西峡县成立工作室,聘用被告人杜某某、张某乙等人为业务员,采取同样的方法在*****推销重庆**彩等彩票。2018年4月,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杜某某向该网站充值18773元用于购买彩票。同年4月,被害人王某丁通过张某乙向该网站充值8000元用于购买彩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贾某某等陈述;3.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等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在菲律宾搭建的服务器,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杜某某、张某乙、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明知涉案黑彩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并为公司充当客服人员,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充值、解决技术等问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二人构成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路露

检察官助理:刘美晨

2018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江某某、谭某某、王某甲、陈某某、郭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被告人薛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3.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4.被告人张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5.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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