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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邓林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江某某(绰号**),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镇**村**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林,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社区**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等叁人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江某某、邓林、龙某某、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由詹某某提供开设赌场的场地,并安排人员负责望风、维持赌场秩序,江某某、邓林、龙某某等人作为赌场股东,组织人员进行赌博赌三公,从中抽水获利。之后,江某某等人先后四次在本市高栏港经济区**镇开设赌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江某某、邓林、龙某某等人在**镇**农场一楼房的二楼开设赌场赌三公。江某某、邓林、龙某某等人作为股东轮流坐庄,参赌人员何某某等人跟随江某某等人下注参与赌博,江某某等人根据开牌情况从中抽水,共获取水钱人民币7000余元,支付发牌、望风、场地费后,剩余水钱由江某某等五名股东平分。

2.2020年5月的一天(继第一宗开设赌场的第二天),被告人江某某、邓林、龙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在**镇**农场一楼房的二楼开设赌场赌三公。当天共抽取水钱人民币7000余元,支付发牌、望风、场地费后,剩余水钱由江某某等五名股东平分。

3.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江某某、邓林、龙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在**镇**农家乐开设赌场赌三公。当天共抽取水钱人民币5000余元,支付发牌、望风、场地费后,剩余水钱由江某某等五名股东平分。

4.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江某某、邓林、龙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在**镇**一自建房内开设赌场赌三公。当天共抽取水钱人民币5000余元,支付发牌、望风、场地费后,剩余水钱由江某某等五名股东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詹某某、谢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沈某某、张某乙、熊某某、何某某、程某某、李某乙、吴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张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江某某、邓林、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邓林、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邓林、龙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三人的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某、邓林、龙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邓林、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晓红                                             检察官助理 刘思晴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邓林、龙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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