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头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453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现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452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现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江某某、邱某某夫妻二人在明知吕某某(另案处理)帮人洗钱的情况下,依然按照吕某某的要求,主动提供银行卡帮助其转移违法所得的钱款,并按照吕某某的要求,把提取的现金交给吕某某或者其指定人员,同时约定每提取1万元获取30元或50元不等的报酬。自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江某某、邱某某以上这方法帮助吕某某取款共计人民币314.9396万元,二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万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其二人家庭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转账明细单、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邱某某明知是他人实施犯罪所得,而提供帮助转移赃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 曦
检察官助理:丁学艺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8****56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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