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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捕前住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该犯盗窃罪于1992年2月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贩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捕前住山西省孝义市**路**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3日,因债务纠纷,被告人江某某、郭某某将被害人安某某丰田牌小客车(津ML69968)扣留于山西省孝义市李某某配煤场内。安某某报警后,孝义市振兴派出所民警对江某某、郭某某的行为予以批评制止。同年10月安某某委托朋友将丰田牌小客车开回。2018年1月16日,江某某、郭某某乘车在平遥县左家堡桥附近路段发现安某某驾驶丰田牌小客车同向行驶,二人驾车截停并使用暴力强行将丰田牌小客车扣留,开到孝义市振兴派出所。被告知不属本地管辖后,江某某将车存放于孝义市旺顺驾校内。2019年10月13日寿阳县公安局从旺顺驾校将被扣车辆提取。经鉴定,2018年1月16日该丰田牌小客车市场零售价128333元。

被告人江某某、郭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10月9日被寿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书证:抓获经过、指认记录、提取记录等;5.鉴定意见:寿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郭某某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树珍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起诉书正副、一式十三份及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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