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87********,汉族,高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8********,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伙同聂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决)组织多人在贵溪市**镇**村**组公墓旁的亭子里压“九点半”赌博,并抽头渔利4000余元;后陈某某、江某某见参赌人员越来越多,担心局面失控,遂收拾赌具,退出赌局,并对“抽水”所得进行分红,每人分得约600元。2019年9月27日下午,陈某某、江某某伙同聂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再次组织纪某某、王某某、“荷花”等人在**镇**村**组公墓旁的亭子里“压九点半”赌博;不久,贵溪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闻讯赶来,聂某某、陈某某、江某某仓惶逃离现场,徐某某、张某某、胡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民警还当场查扣“抽水钱”5300元、赌资11100元。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主动到贵溪市公安局天禄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提供场所和纸牌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始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伏胜
检察官助理:俞颖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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