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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陈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61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26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桥**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巷**号。2013年6月28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四千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陈某甲、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江某某辩护人万兵华(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被告人陈某甲辩护人庄慧杰(浙江法校玉环律师事务所)、被告人蔡某某辩护人冯锡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补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补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4日、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江某某、陈某甲、蔡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注册成立安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核准经营范围为贵金属、有色金属咨询及销售(含网上销售)、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农副产品(除专项许可)销售、投资咨询。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三人共同购买交易软件,搭建运营“**现货订购系统”交易平台,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易极付”、“通联支付”代管相关资金,采取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保证金制度、对冲平仓等变相期货交易模式,聘用业务员发展代理商,再由代理商招徕客户在平台上汇入资金,非法从事无实物交割的白银虚拟交易,从而赚取手续费、隔夜费等费用以及客户亏损。2014年3月,被告人蔡某某退股,由被告人江某某、陈某甲继续经营安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认定,安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相关经营行为涉嫌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2013年11月20日至2015年8月底,客户通过“易极付”、“通联支付”共入金5.9186亿余元人民币,共出金4.3955亿余元人民币。被告人蔡某某参与期间,客户通过“易极付”、“通联支付”共入金6219万余元人民币,共出金2119万余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江某某于在本市**镇**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温岭市泽国镇卡地亚KTV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蔡某某至本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六查一联系、前科资料、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复函、扣押决定书、查封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个人信用报告、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现金缴款单、银行询证函、对账信息说明、投资财产产权分割证明、股东会决议、董监事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网上支付接入和结算服务协议、易极付电商网关支付合同、合同解除协议、合肥市发改委文件、情况说明、报案客户出入金情况统计表、报案材料、交易截图、账户报表截图、安徽省公安厅出具的文书、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出具的文书、安徽省金融办出具的文书、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监管信息告知书、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告知书、**电子商务客户协议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官网截图、聊天截图、银行交易明细、通联支付平台调取的数据明细、易极付支付平台调取的数据明细;

2.证人施某某、石某某、鲁某某、张某甲、罗某某、吴某甲、朱某某、林某某、孙某甲、徐某某、黄某甲、张某乙、陈某乙、吴某乙、孙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李敏弯、黄某乙、郑某某、袁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江某某、陈某甲、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光盘2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陈某甲、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洁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陈某甲、蔡某某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公安案卷39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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