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路**号**楼**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月30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月30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22时许,吸毒人员韦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马某某购买400元的毒品“冰毒”,23时许,马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江某某称要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24时许,马某某与韦某某在“来宾亿家城市酒店”碰面,韦某某当场将400元现金交给马某某,随后,二人在前往“来宾亿家城市酒店”对面的“微茶”奶茶店向江某某购买毒品“冰毒”的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在“微茶”奶茶店内将江某某抓获归案。公安民警依法从马某某身上查获毒资400元,依法从江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28克。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变相加价贩卖,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卜源
检察官助理:罗杨慧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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