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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马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2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3196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弄**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犯有违法发放贷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巷**号**栋**层**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马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9月间,李某某(已起诉)等34人伪造房产资料、银行交易流水、营业执照等向**银行用于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至15万元不等,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李某某等人拒绝还款。被告人马某某、江某某分别作为**银行的客户经理、副行长,在对上述贷款进行审核时,未按照规定核实贷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导致贷款人李某某等人利用虚假资料成功贷款共计4356263.29元,造成银行资金不能收回。2019年9月10日,江某某自动投案,同年9月11日,马某某自动投案。案发后,部分贷款人已归还贷款万元,**银行对马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贷款资料、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任免资料、谅解书等;

2.证人康某某、靖某某、项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李某某、闫某某、孟某某、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江某某、马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马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二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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