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小区**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3********,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号。黄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19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1年1月10日刑满释放;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江某某、黄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先后窜到来宾市来华投资区一带,盗窃他人放在门面前或路边的物品。盗得的物品由江某某拉去卖给流动的废旧收购,得款共同平分。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到来宾市来华投资区丽园雅境小区西门250号武铭烧腊店门前盗走罗某甲的一个广告牌,后将广告牌卖给流动收废旧的人,得款5元钱人民币。
2.2020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黄某某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到来宾市来华投资区欣欣园小区北门处附近,在罗某乙的小货车上盗得四根钢材,在来宾市来华投资区星城路与银河路的路口附近一间门面旁盗得一个不锈钢架。后将盗得的物品卖给流动收废旧的人得款共同平分。
3.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黄某某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到来宾市来华投资区宾城社区门口附近,在张某某的皮卡车上盗得四根钢材。后将盗得的物品卖给流动收废旧的人得款共同平分。
4.2020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黄某某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到来宾市来华投资区绿源路辉煌广告公司门口处,在陈某某的皮卡车上盗得四套脚手架。后将盗得的物品卖给流动收废旧的人得款共同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松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的联系电话:1557705****;被告人黄某某的联系电话:1980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量刑建议书2份及光碟8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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