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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2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镇**路**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镇**路**巷**号**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谭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绰号“啊某某”,另案处理)招揽被告人江某某和黎某某,分别让二人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转移来历不明的款项,并要求被告人江某某和黎某某在提供的银行卡内收到的款项达1万元以上时,便按照指示转账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中。随后被告人江某某与黎某某共同合作,明知他人用于转移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协助转移。其中,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黎某某协助收存被害人杨某某被诈骗的人民币5000元,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江某某协助收存被害人胡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被诈骗的人民币6000元,并在韶关市进行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江某某、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  玄

检察官助理 谭双双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 被告人江某某、黎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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